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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2cc太阳成集团学分制管理办法

    2025-10-14 11:47

    一、总则

    (一)为了进一步深化我院教学管理制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及创造性,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122cc太阳成集团决定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二)学分管理是通过绩点和学分,衡量学生学习的质和量,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各门课程及其教学环节的学时量,都通过学分体现。

    (三)教务处负责学分统计与认定,各院(系)负责学分设置。

    二、学制与学习年限

    (一)学制:专科专业的基本学制为三年,本科专业的基本学制为四年。

    (二)学习年限:专科生弹性学习年限为2-5年,本科生弹性学习年限为3—7年,专科起点本科生弹性学习年限为2—5年,学习年限从录取当年开始计算。

    三、课程类别与学分结构

    (一)课程类别

    修读课程分为通识教育课程、专业教育课程和独立实践课程三大模块,各模块课程又分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系列。必修课是指培养计划规定的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选修课是指拓宽学生专业基础技能和完善知识结构的课程。

    (二)学分构成及学分计算

    学分是课程内容难易、数量多少的一种量化表示,也是学生修读课程所需时间的反映。

    1.理论课程和理实一体化课程教学学分:一般14-18学时记1学分,课内实验及上机等实践课程随理论课计算学分。

    2.实践课程教学学分: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如专业见习、教育见习、专业实习、教育实习、毕业实习、野外考察、艺术实践等一般每周计1学分。毕业设计按4-8周计算,每周1学分。

    (三)学分要求

    1.专科专业学生一般应修满120学分左右,本科专业学生一般应修满155学分左右,不同专业(如理工类、艺术类)可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学科专业特点,在学分总数上上浮10%,用以加强学科专业教学。

    2.各类课程学分由各专业培养方案具体确定。理论与实践、必修与选修、各模块课程的学分不能互相替代。

    四、选课原则与方法

    (一)选课原则

    1.学生一般应按培养方案的进程修读课程。

    2.允许跨院系、跨专业选修外专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

    3.应从本人实际情况出发,在保证学好主修专业必修课的前提下,合理地组织知识能力结构。对有严格先后顺序关系的课程,应按顺序修读。

    4.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内学分数以22—26学分为宜,最少不应低于18学分,原则上最高不能超过30学分。

    (二)选课方法

    1.学生应在相关教师的指导下,依据各专业培养计划选课。

    2.由各院系负责开设的专业选修课,由院系负责实施。各院系在每学期第11周前,组织学生根据培养计划和公布的下学期课程开设情况进行选课。除特殊专业外,各专业开设的选修课,选修人数一般不少于20人,否则不予开课。

    3.全校性公选课由教务处组织实施。每学期第16周,由教务处公布下学期的《公选课开课计划》,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网上选课。每个学生每学期选修全校性公选课一般控制在2门以内。选课人数低于30人的课程不予开课,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院系通知学生改选其他课程。

    4.选修课程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退选或改选。如确有特殊原因者,必须在开课一周内,提出退选或改选申请,经院系主管教学领导同意后,到教务处办理有关手续。全校性公选课退选后按放弃处理,不得改选或增选;由各院系开设的选修课退选后可改选其它课程。

    5.选定某门课程的学生在一学期内旷课时数达该课程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五、免听、免修和重修、重考

    (一)免听

    1.学业优秀,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自学能力较强的学生,可申请部分课程的免听。

    2.学生申请免听某门课程,需在学期开学2周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自己特点制定自学计划。经由任课教师签署意见、主管教学的系(院)副主任(院长)审核、主任(院长)批准、教务处备案,发给“免听准考证”。

    3.批准免听的课程,学生仍须完成任课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和平时测验,跟班考试考查,成绩合格以上者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4.一年级新生第一学期不办理免听申请。

    (二)免修

    1.学生对某一门课程有一定基础,通过自学能达到该课程培养计划的要求,可以申请免修。

    2.学生申请免修某门课程,须在该门课程开课的第1周内提出免修申请,同时提交该课程的自学材料,经任课教师审查、主管教学的系(院)副主任(院长)审核、主任(院长)批准,参加教务处或委托教学单位组织的免修考试,如成绩在75分以上75分,准于免修,给予学分并记入成绩档案,注明“免修考试通过”字样。

    3.经批准转入122cc太阳成集团就读的学生在国内外其他高校修读的课程,如该课程的教学内容与要求同所转入专业的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基本相同,在原高校修读的学分给予承认,该课程免修。

    4.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听或免修:思想政治理论课、公共体育课、实验课、实践教学环节和术科等必修课程,一般不得申请免修。其中如学生确因生理原因完全不能参加体育课学习或因患严重疾病及受严重外伤,中途不能继续体育课学习时,须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并确认免修的期限,经所属院系及体育系主任同意,教务部门批准后,方可免修一段时间成绩按60分计。免修期满,仍不能参加体育课学习时,应按上述规定重新办理继续免修手续。

    (三)重修、重考

    1.凡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必修课程必须重修。考核不及格的选修课程,可按规定重修或改修其它课程。重修的课程不得申请免修和免听。

    2.重修成绩不及格的,可继续申请重修,同一门课程重修次数不得超过3次。在规定学籍年限内仍不合格者,若达到结业标准,按结业处理。

    3.学生所选课程考核初考成绩及格,但认为成绩不理想,本人可自愿申请重考。每门课程重考只受理一次。

    4.重修、重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年随低年级进行。某门课程若重修人数较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单独开设重修辅导班。

    5.重修课程的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并根据重修次数在备注栏中注明“重1”或“重2”;重修成绩合格,给予学分。重考成绩按期末考试实得成绩记分,并注明“重考”。

    6.所有重修、重考、改修、多修的课程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成绩考核与学分绩点

    (一)成绩考核

    1.学生一经选定的课程,必须参加修读和考核,不参加修读或考核者,登记为“缺课”或“旷考”,不给学分。凡未经选课注册擅自听课者,一律不予考核。

    2.各门课程不含重修、重考课程的考核成绩一般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含作业、课堂讲座期中段考、课堂纪律、学生学习态度等和期末考核成绩所占比例在各门课程标准中确定。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3.同一学期所修读的本专业课程与选修外专业的课程或重修课程在考试时间上发生冲突时,学生应于考前10天内向所在院系提出缓考申请,主管教学系(院)副主任(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

    4.每门课程成绩在学生成绩汇总表中只记载一次。学生因考核成绩不合格重修的课程按重修后的成绩记分,并根据重修次数在备注栏中注明“重1”或“重2”。

    学生考核成绩及格,但本人认为成绩不理想,申请课程重考的,其课程成绩按其中的高分记载,学分绩点也按其中的高分进行计算,并在备注栏中注明“重考”。

    5.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前向所在院系提出缓考书面申请请病假须有医院证明,报教务处批准。缓考课程按初考考试评定成绩重修缓考课程按重修考试评定成绩,记载成绩单时注明“缓考”字样。

    (二)课程绩点 

    课程考核成绩对应的绩点:课程绩点是一门课程的成绩系数,平均绩点可以反映学生学习的总体质量,是衡量学生学习成绩优劣的一个重要指标。考核成绩与课程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成绩

    绩点

    五级分制成绩

    绩点

    90-100分

    4.0--5.0

    优秀

    4.5

    80-89分

    3.0--3.9

    良好

    3.5

    70-79分

    2.0--2.9

    2.5

    60-69分

    1.0--1.9

    及格

    1.5

    0--59

    0.0

    不及格

    0.0

    重修合格的课程绩点按“重修成绩所对应的绩点-1”记录核算。

    每学期结束,应计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门课程的绩点数×该门课程的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学分之和。

    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统计1次,是学业管理和学生评优的重要依据。

    、毕业、结业、肄业

    (一)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修读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准予毕业。

    (二)对提前修满规定的总学分,并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其它要求的非毕业班学生,可提前10个月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准予提前毕业。

    (三)凡已取得毕业资格的本科毕业生,符合《122cc太阳成集团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经院系初审,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所有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申请重修未能取得学分的课程,经学校审查符合毕业条件的,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年份按照换发时间为准。

    )具有学籍的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而未学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的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者,发给当年学习成绩证明书。

    、其它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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